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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最高额个人抵押贷款合同

腾辉信德时间:2017-09-21 19:38:24

贷款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鉴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内发生贷款业务,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最高贷款限额

1、最高贷款限额是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贷款余额。最高贷款限额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同一借款人可与贷款人订立多个最高额借款合同或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同时享有多个最高贷款限额,数个最高贷款限额与其他授信业务合同之间互相独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除非按本合同其它约定作调整)。

3、借贷双方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若有)及贷款人的经营状况等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额度),贷款人增加或减少最高贷款限额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无须向借款人提供说明。调整最高贷款限额的决定一经作出,随即生效。

4、贷款人对最高贷款限额的调整只限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通知借款人,但贷款人无义务必须通知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最高贷款限额及其调整的有效性,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贷款人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其借款条件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决定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及其附件(若有)(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下同)记载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本款规定不影响贷款人依据第五条第 3 款或其他相关规定行使解除合同或终止发放贷款等权利。

6、因最高贷款限额减少,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大于最高贷款限额时,借款人

的实际债务以本合同项下的未清偿贷款为准。

第二条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计息方式

1、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由本合同及每笔具体贷款业务的相应借款借据分别约定,且分别单独计算。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计付方式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1)采用按期等额本息还款

①若每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期末月最后一日)。从贷款发放当月起,每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期等额还贷本息额=贷款本金余额×期利率×(1+贷款期利率)还款期数÷[(1+贷

款期利率)还款期数-1]

②若每期还款日不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除首、尾两期外的其余各期还贷本息额计算公式同上,首期与尾期还贷本息额计算公式为:

首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余额×期利率×(1+贷款期利率)还款期数÷[(1+贷款期利

率)还款期数-1]-贷款本金余额×期利率

首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首期实际天数×日利率首期还贷本息额=首期还贷本金+首期还贷利息

尾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余额

尾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尾期实际天数×日利率尾期还贷本息额=尾期还贷本金+尾期还贷利息

(2)采用按期等额本金还款

①若每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期末月最后一日)。从贷款发放当月起,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期数

每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期利率每期还贷本息额=每期还贷本金+每期还贷利息

②若每期还款日不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除首、尾两期外的其余各期还贷本息额计算公式同上,首期与尾期偿还贷款本息额计算公式为:

首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期数

首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首期实际天数×日利率



首期还贷本息额=首期还贷本金+首期还贷利息尾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余额

尾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尾期实际天数×日利率尾期还贷本息额=尾期还贷本金+尾期还贷利息

(3)采用每月/季/半年/年结息,分期还本的,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的第 20 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贷款本金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的归还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以借款借据附件为准;

(4)采用每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付息的,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的第 20 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借款到期归还本息,且利随本清;

(5)采用利随本清的,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逐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以发放时贷款人决定的利率为准。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贷款利率,并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贷款发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但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的利率调整方式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1)固定利率:继续执行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

(2)立即调整: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以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相应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于当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分段计息;

(3)按月/季/半年/年调整:按月/季/半年/年调整即每月/季/半年/年的对应日调整(无对应日的,为该月/季/半年/年最后一日),并按该次调整时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本款约定的期间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期间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相应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本款中的“月/季/半年/年”统称“期”)

(4)下年一月一日调整: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下年一月一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相应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4、借款人同意在贷款人处开立卡/账号为 的账户,保证于本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约定的还本付息日前将应付本息之款项存入该账户,并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划收。如果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还本付息款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加收罚息,对借款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等都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与贷款人无涉。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贷款人扣划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须借款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得展期。

7、本条中的 “期”即月或月的整数倍,对应的“期利率”为年利率/12×月的整数倍。

2(3)及 2(4)中的“季末月”为 3 月份、6 月份、9 月份或 12 月份;“半年末月”是指 6 月份或 12 月份;“年末月”是指 12 月份。

第三条 借款的支付与提取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人政策独立决定贷款支付方式。

2、借款人同意,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情形下,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期间,借款人不得提取,并且在此期间如果该款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等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3、无论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4、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贷款用途有关的相应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及支付委托书等资料,贷款人表面审核同意后履行放款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三个月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贷款人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合同第五条第 3 款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贷款人权利。

5、在符合自主支付的情形下,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到贷款人的柜台、使用网上银行或以其他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办理借款的提取手续。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的提取,并对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办理的借款均予确认。

第四条 公开授信额度年度承诺费(年费)

1、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的 ‰向借款人收取公开授信额度年度承诺费(年费),但公开授信额度年度承诺费(年费)最低不低于 600 元/年。

2、上述公开授信额度年度承诺费(年费)按年收取。首次收费日为最高贷款限额的额度生效日(即本合同签订之日),以后年度的收费日为首次收费日的对应日(无对应日的,为该月最后一日)。公开授信额度年度承诺费(年费)由借款人缴纳后,若最高贷款限额调整导致公开授信额度年度承诺费(年费)增加的,自调整后下一收费日起按调整后的最高额贷款限额标准收取公开授信额度年度承诺费(年费)。若仅因贷款人单方面原因导致额度终止、额度变更的,贷款人可按比例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但因借款人贷款逾期、欠息、资信状况下降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导致贷款人终止、变更额度的除外。

3、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有权于收费日直接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账户中扣收上述公开授信额度年度承诺费(年费)。

第五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及相关借款借据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借款人应付其他一切费用时,并可从借款人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2、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的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并依此自主作出相关判断,决定是否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或采取本条第 3 款的任何措施。

3、本合同有效期内,已经或可能出现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降低或取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2)停止继续发放贷款;(3)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均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4)提前解除本合同;

(5)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权。

(1)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发生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依据贷款人判断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贷款人催收负担的情形的;

(2)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3)借款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通过离婚或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确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

(4)除法律、会计合伙组织外,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其配偶成为其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的;

(5)借款人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6)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包括贷款逾期后已归还的情形);

(7)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使用借款的;

(8)借款人或其配偶(如有)不履行与贷款人或第三人约定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9)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任何资产而影响其向贷款人偿债能力的;

(10)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

(11)借款人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起诉、被判刑或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

(12)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的;

(13)借款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破产、重组等对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14)借款人发生上述事件之外,根据贷款人判断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的。

4、贷款人对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其他违约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同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的个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催收机构及新闻媒体对借款人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超出催收目的使用借款人信息。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5、贷款人有权通过通信或通讯方式联系借款人,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金融需求。

6、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做好贷款对帐工作。

7、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一旦发现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 3 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8、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利。

第六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及相关的借款借据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2、按本合同及相关的借款借据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公开授信额度年度承诺费(年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债务。

3、按照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如实全面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等资料,积极配合贷款人的支付管理、贷前调查和审查及贷后检查。

4、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5、借款人若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应在继承财产、受遗赠财产或监护财产范围内优先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借据约定的还款付息义务。

6、借款人持有的本合同第二条第 4 款记载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发生变更的,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法放款、无法扣款等责任均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若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如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任何事件时,应于该事件发生后 3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

8、借款人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后 5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9、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前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0、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的联系工作,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和资信信息。

11、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贷款对帐工作。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返回回执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对账单后 3 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12、借款人对贷款人向其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应立即签收并将回执交付贷款人或在签收后 3 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13、应当按法律法规及与贷款人的约定等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或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因贷款人违约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负责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借款人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预期损失等。

3、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

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的罚息。

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违约使用贷款之日起,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的罚息。

5、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对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借款人贷款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 3 款,第七条第 4 款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7、对借款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限额 10%的违约金。

8、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9、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借款人除承担本条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贷款人均有权随时采取本合同第五条第 3 款约定的各项措施。

第八条 合同的Th效、有效期限、解除、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以下第 种。

(1)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 年 日。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到期后如符合本条第 3 款规定条件的自动延长三年,

依此类推,延长次数不限。但有效期限最长至借款人年满 55 周岁止,若借款人为男性

的,可延长至年满 60 周岁。

3、本合同到期后有效期限自动延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本合同到期前,借款人未书面申请贷款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2)贷款人没有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限的自动延长无须通知借款人。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贷款人均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并赔偿损失,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采取相关措施。

5、贷款人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或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解除本贷款合同的,贷款人有

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贷款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解除合同的决定一经作出,合同随即解除。

6、贷款人对本合同的解除决定只限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通知借款人,但贷款人无义务必须通知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合同的解除以及最高贷款限额的失效,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借款人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本合同的,需要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8、本合同终止、失效或被解除的,本合同项下已发生的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9、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应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协商、提交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借款人不得以解决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公证要求的,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明确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确认下述地址作为贷款人发出的通知以及其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该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

贷款人、审理法院、仲裁机构按下述地址、联系方式发送通知、法律文书,若无人签收或拒收邮件的,则通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通知、法律文书留置,视为送达。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审理法院、仲裁机构可以通过下述指定的手机号码、传真号或电子邮箱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文书,贷款人、审理法院、仲裁机构只要确认已按下述指定的码址发送了相关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借款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通知、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通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的联系方式

邮递送达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联系电话: 传真接收号码: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3、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贷款

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贷款人官方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作出。通知一经公告,即视为送达。贷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借款人应就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提供善意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授信(借款)合同文件等。

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若借款人对贷款人享有相应的抗辩权或抵销权,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抗辩权或抵销权主张,若不提出视为不存在抗辩权或抵销权。

4、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5、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贷款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贷款人因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而向第三方披露有关借款人信息,以及第三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商业惯例披露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3)向在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5)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

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6)贷款人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6、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并不构成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都不应参考其标题进行解释和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受到其标题的影响或限制。

7、除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除非守约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对于违约方在任何时候对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约定、义务的违反或不履行,守约方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迟延采取行动或其他任何措施均不得被认为是守约方对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8、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9、借款人认可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且贷款人有权对收费价格进行调整,价格调整前将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借款人不能按双方约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应及时终止行使本合同约定权利,贷款人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对此可能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上述公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示、营业场所公告、媒体公告、手机短信、宣传材料、对账单或柜台工作人员告知等途径以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

借款人若对贷款人的收费标准有疑问的,请致电贷款人客户咨询服务热线“96528”

(北京、上海地区“962528”,服务热线号码具体以贷款人官方网站公示为准)、全国物价投诉热线“12358”或反馈至贷款人营业网点。

10、因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但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贷款人有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由贷款人委托宁波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发放,借款人承诺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11、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份,借款人份,公证机构/登记部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借款借据、借款人承诺、证明、声明及支付委托书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组成部分可采用包括纸质、电子方式以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订立。

双方在此确认电话录音、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并承诺其可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原件在途间,传真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借款人发出的传真应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否则将由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提示和声明

本合同文本已在贷款人官方网站(www.nbcb.com.cn)公示,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识条款,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借款人已知晓:如果贷款期间内利率上升,则选择浮动利率会增加利息支出;如果贷款期间内利率下降,则选择固定利率会增加利息支出。

同时借款人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贷款人: 借款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或委托代理人

借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日合同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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